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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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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养生气功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推动气功运动发展,促进气功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群众体育团体,

具有合法地位的养生气功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气功养生事业的个人组成,是养生气功行业的全国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

国气功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气功的优秀文化遗产,倡导群众

性武术散打运动的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气功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散打事业,积极

稳妥地推动中国气功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

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散打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国气功运动发展的远景规划和

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气功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身气功活动;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或更高级别的健身气功比赛活动;

(四) 建立全国气功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气功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气功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 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国优秀运动队集训,参加各级组织的气功养生活动。

(六) 组织和协调气功养生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武术教练员、气功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机构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气功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

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气功养生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气功养生活动;

(三) 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 积极宣传和开展气功养生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入会要交纳会费,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要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 协商推选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社会贤达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二) 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气功养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下设社区普及委员会、专业培训委员会、中老年健身委员会、社会活动及宣传委

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

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养生气功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

(一) 社区普及委员会职责:

1、组织实施进社区活动的开展;

2、在各地区及社区进行气功养生宣传;

3、组织开展好气功养生文化在各地区的普及、发展。

(二)专业培训委员会职责

1、负责我国气功养生专业人才的组织、培训、指导;

2、发现选拔社会、团体、学校有条件的气功爱好者进行一对一培训;

3、将优秀气功人才对社会及上级气功养生部门输送;

(四)、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职责

1、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我国气功养生文化事业;

2、组织参加省、市、国举办的气功表演及比赛活动;

3、积极参加社区、机关、企业文化活动;

4、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我国气功养生文化形象;

(五)、对外联络委员会职责

1、联络交往全国各地气功养生爱好者;

2、走出去,请进来,与各省市国武术散打高人进行互相学习,并对养生气功协会人员进行传、

帮、带;

3、研究开发我国养生气功文化项目,对接国家政策,推进产业化运营;

(六) 、教练委员会职责:

l 、推荐和选拔教练员。

2、组织教练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3、向上级推荐申报各级教练员名单。

4、组织做好各项赛事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顾问和荣誉会员。凡长期从事气功养生工作、在气功养生界有较大影响、对气

功养生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顾问称号;凡支持气功运动发展,在当地

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气功事业贡献力量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适当方式对协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金支出由会长和分管部门主任签字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

第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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